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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正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422********0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421民初418号
案号
(2020)云0421执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权、黄媚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7563.9元,本息共计457563.9元;并支付2018年3月20日后的罚息及复利(2018年3月20日后的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2.15‰计收;2018年3月20日后的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2.15‰计收)。二、若被告张权、黄媚春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义务,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对被告张兴芝、龚正兰共有的位于江川区前卫镇渔村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江政字第0700006785号(共有权证号为房江政共字第0700011760号、房江政共字第07000117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集用(2003)第05-023073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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