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正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422********0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421民初418号 |
案号 |
(2020)云0421执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权、黄媚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7563.9元,本息共计457563.9元;并支付2018年3月20日后的罚息及复利(2018年3月20日后的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2.15‰计收;2018年3月20日后的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月利率12.15‰计收)。二、若被告张权、黄媚春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义务,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对被告张兴芝、龚正兰共有的位于江川区前卫镇渔村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江政字第0700006785号(共有权证号为房江政共字第0700011760号、房江政共字第070001176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集用(2003)第05-023073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