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25********0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802民初1205号 |
案号 |
(2020)云0802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曾海玲、赵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偿付借款本金62332.34元、利息770.64元及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20120160028917)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对登记在被告曾海玲名下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南屏路1号(农垦花园b区)16幢3单元5层502号房屋一套[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01294号],在其设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告曾海玲、赵友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