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桂0225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美琼与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04《“怀宝新城”房屋组团订购协议》、于2014年7月30 日签订的《“怀宝新城”房屋组团订购协议》、于2014年10月6日签订的编号为013《“怀宝新城”房屋组团订购协议》三份;二、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愿意返还原告梁美琼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即:510000元),该款(即:510000元)由被告广西福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完毕予以原告梁美琼;三、本案诉讼费8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愿负担,该款(即4450元)由被告于2016年11月10日前在向原告支付510000元时一并支付予以原告;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已于2016年8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时间 |
2017-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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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丽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23785212213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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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鹿寨县鹿寨镇迎宾小区D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