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利仓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302民初2036号 |
案号 |
(2018)粤5302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浮市利仓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64562.3元(暂计至2017年11月30日,此后的违约金以已支付的购房款32607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给原告戴金洪、刘少珍、戴志鑫;二、驳回原告戴金洪、刘少珍、戴志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利仓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时间 |
2018-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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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登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0065115909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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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新岗背朗圩洞324线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