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东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527********2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527民初2157号 |
案号 |
(2020)云2527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唐剑龙、罗东梅赔还原告张见良、段代春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2万元。该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赔还3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赔还3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赔还3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赔还3万元。 二、原告张见良、段代春自愿放弃未获给付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唐剑龙、罗东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