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6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037号 |
案号 |
(2016)辽0103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艳借款人民币129.2万元;二、被告胡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艳借款人民币129.2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赵丹、沈阳市冠亚外国语培训学校、沈阳冠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张艳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3-30 |
发布时间 |
2016-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