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岑万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2********3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722民初382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岑万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玉如敏借款本金128000元,并支付尚欠借款本金从2018年1月23日到还款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玉如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岑万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