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克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27 民终 759 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荔波县人民法院(2018)黔 2722 民初 143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荔波县人民法院(2018)黔 2722 民初 143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石克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熊焕波借款 400 000 元。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2 300 元,由熊焕波负担 6519 元,石克祥负担 578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2 300 元,由熊焕波负担 4551元,石克祥负担 7749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