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2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9760号 |
案号 |
(2019)黔0502执3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勇自愿定于201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68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5000元,并以68000元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毕节农商行2018借字0264970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复利、罚息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元,被告成勇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