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民初62号 |
案号 |
(2018)赣10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王军平、聂鹤成、王招新装饰装修残值损失7,711,479.96元,鉴定费82,500元,合计人民币7,793,979.96元;二、王军平、聂鹤成、王招新向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占有使用费计人民币5,825,826元;三、王军平、聂鹤成、王招新向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至2014年6月30日的违约金计人民币180,627.1元。四、驳回王军平、聂鹤成、王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一、二、三项相抵扣后,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王军平、聂鹤成、王招新支付1,787,526.86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4,287元,由王军平、聂鹤成、王招新负担33,459.41元,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827.59元;反诉受理费116,203元,减半收取58,101.5元,由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921.2元,王军平、聂鹤成、王招新负担22,180.3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合计152,388.5元,由王军平、聂鹤成、王招新负担55,639.71元,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南城县旺铺银三角商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6,748.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时间 |
2019-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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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夫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168853005X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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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