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1民初1317号 |
案号 |
(2019)赣1021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城鸿海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335257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539010.29元,本息共计8874267.29元,2018年6月12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南城县盱江大道36号银三角商贸中心商贸城商铺(权属证书编号:2012002547、2012002556、2012002554、2012002542、2012002549、2012002546)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黄纪方、黄建平对处置上述抵押物不足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纪方、黄建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城鸿海塑胶有限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73920元,由被告南城鸿海塑胶有限公司、南城县中小企业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黄纪方、黄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赣1021执5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8 |
执行法院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87426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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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夫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168853005X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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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