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202民初2372号 |
案号 |
(2019)粤1202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和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3月28日,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的款项为:贷款本金为44671234.89元、贷款利息为0元(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已缴清截止到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1831552.54元)、律师代理费433300元,合共人民币45104534.89元;二、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需在2017年3月29日起每月20日前准时支付贷款利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三、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申请解除贷款抵押物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新城西二区面积17964.15平方米住宅用地的抵押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贷款,还款金额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审批同意后的金额为准;四、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上述第一项所欠的贷款本息和律师费用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五、若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任一期还本付息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有权按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本息以及律师费619000元全额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现权属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和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所得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尹绍元、被告陈凯、被告阮俊勇、被告谢国良对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应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本案受理费270379.0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3518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89.54元,由被告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负担(已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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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尹绍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305074047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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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明政路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