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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显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8********4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722民初1347号
案号
(2020)黔2722执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荔波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显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梅购机款12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20 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被告庞显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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