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显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8********45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722民初1347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显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梅购机款12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20 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计1483元,由被告庞显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