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2民初8262号 |
案号 |
(2019)皖0102执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以15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1日开始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5%计算;2016年9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和罚息按月利率2%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损失100850元、担保费损失53181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陈晶酉对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1900元,由安徽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川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效民、陈晶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小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544572844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3-10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