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9********2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303 民初 5885 号 |
案号 |
(2020)黔0303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远红、杨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嘉众自动变速箱维修中心修理费 44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44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按 4.35%/年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53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远红、杨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