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美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2********3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2民初1972号 |
案号 |
(2019)桂0802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贵港市全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海明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广西贵港市全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海明支付律师代理费11750元;三、被告郑威、陈美凤、广西贵港市聚信合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为2613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全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郑威、陈美凤、广西贵港市聚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0802执6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2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4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