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乔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2********11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2民初368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二、被告乔志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乔志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南昌古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