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2********0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722民初699号 |
案号 |
(2019)黔2722执1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小梅、沈仕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20 000元给原告覃远香,并支付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被告胡小梅、沈仕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