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0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524民初2076号、(2019)内05民终844号 |
案号 |
(2019)内0524执1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库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材料抵押金3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00元由被告纪军负担550.00元、由原告雷丽娜负担1590.00元。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库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