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4********6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523民初4399号 |
案号 |
(2020)内0523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史辉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宏杰借款本金38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给付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00元,减半收取计458.00元,由被告史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1-05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