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2********2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5民初5840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2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淑雯、山西晋商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武志刚、山西博海投资有限公司、陈俏林共同偿还原告李在金借款本金188万元,还款方式为: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63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63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62万元。二、被告陈淑雯、山西晋商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武志刚、山西博海投资有限公司、陈俏林共同偿还廖兴翠借款本金30万元,还款方式为: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三、被告陈淑雯、山西晋商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武志刚、山西博海投资有限公司、陈俏林共同偿还余永翠借款本金15万元,还款方式为还款方式为: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四、原告李在金、廖兴翠、余永翠自愿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五、别无其他纠纷。六、案件受理费28236元(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18元,由原告李在金、廖兴翠、余永翠自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时间 |
2019-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5执21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