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闫瑞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24********0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921民初1537号 |
案号 |
(2020)内0921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张利星、闫瑞清归还原告张金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8万元,本息合计40.8万元。被告张利星、闫瑞清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金涛借款本息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金涛借款本息35.8万元。被告杨俊文对上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卓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