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亚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1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021民初2838号 |
案号 |
(2019)辽1021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贷款本金2999626.20元; 二、被告胡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的罚息173258.42元;三、被告胡亚东从2018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9.12%+9.12%×50%给付原告罚息至贷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止。四、被告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92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