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7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002民初938号 |
案号 |
(2018)辽1002执恢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阳诚艺工艺品厂偿还原告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6,774.63元并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395%计算给付原告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二、被告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3.00元,由被告辽阳诚艺工艺品厂、辽阳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时间 |
2018-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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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00077778685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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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