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303民初4101号 |
案号 |
(2019)豫1303执1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阳市绿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7800000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下欠利息(自2018年4月22日开始计算)、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新伟、王秋月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5元,减半收取33502.5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1303执166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41625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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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红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00330107847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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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阳市南都路与范蠡东路交叉口东市新闻发布中心东配楼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