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民初字第1133号 |
案号 |
(2016)豫0204执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秋根、河南仟盛金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韩宇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03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秋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46999528807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中段朱雀苑综合楼五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