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5民初2321号 |
案号 |
(2018)闽0505执20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永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华兴(泉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3250000元及综合费、滞纳金、利息损失(其中,综合费及滞纳金: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上述债务,原告福建省华兴(泉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被告福建永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被告福建永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永房他证字第20151885号项下、址在福建省永安市吉山五里亭云顶美墅30-1、31-1号别墅(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20115568、2011557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当金3250000元及相应综合费、滞纳金、利息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严自力、邱素矞、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永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严自力、邱素矞、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永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福建省华兴(泉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7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福建省华兴(泉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700元,被告福建永安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严自力、邱素矞、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负担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9-01 |
发布时间 |
2018-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闽0505执205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01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5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祖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583114367D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美林街道南美南金路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