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民初2300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权明虎借款本金2511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的利息为5400元;以2511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权明虎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权明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权明虎负担112元,由被告宋勇负担7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