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2********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202民初1283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二、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截止至2018年1月5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855354.02元以及后续罚息、复利(后续罚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7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后续复利计算方式:以人民币227761.23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三、如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有权在人民币8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8号201铺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曹华、周汉华、叶秀芬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曹华、周汉华、叶秀芬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连带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44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湖北绿之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曹华、周汉华、叶秀芬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