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喻光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626********1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民初948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文英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23日至清偿之日止,依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程义娜、喻光辉对被告操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操辉、程义娜、喻光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操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