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3********2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202民初2254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亮借款本金723,6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23,68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向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亮法律服务费损失2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计6,540元,由被告向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