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喜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6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302民初337号 |
案号 |
(2019)桂1302执恢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宾市欣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900277.77元及积欠利息831951.73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6年10月14日代偿之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止,以后产生的利息另计)。被告来宾市欣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照如下期限分期偿还代偿款本息:1、2017年12月底前付清代偿款65万元;2、2018年3月底前付清代偿款50万元;3、2018年6月底前付清代偿款100万元;4、2018年9月底前付清代偿款100万元;5、2018年12月底前付清代偿款150万元;6、2019年6月底前付清剩余代偿款1250277.77元及代偿后产生的累积利息。以上还款计划,由广西通天酒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300万元的还款担保责任。如以上任一分期还款未能足额、按时履行,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即可对担保方广西通天酒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广西通天酒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二、被告麦镇、冯喜旭、兰冬、洪艳秋、冯喜严来宾市惠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阔农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来宾市欣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来宾市平阳镇平阳街农贸市场4栋的房产(房产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54616号)、位于来宾市平阳镇平阳街的土地(土地证号:来国用(2012)第12080101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冯喜旭、被告冯喜严提供质押的其本人分别所持有的来宾市惠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98.9%的股权及派生权利、1.1%的股权及派生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55790元,减半收取2789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95元,由被告来宾市欣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麦镇、冯喜旭、兰冬、洪艳秋、冯喜严、来宾市惠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阔农农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六、被告来宾市欣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麦镇、冯喜旭、兰冬、洪艳秋、冯喜严、来宾市惠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阔农农业有限公司同意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有任何一次不按约定时间付款给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均可就本案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1302执恢14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2584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