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0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126民初2054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国强、余晓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6033.63元、利息19499.96元(利息算至2018年5月17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后期利息;二、驳回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王国强、余晓楠共同负担1713.5元,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