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0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265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典当借款还清之日止),共分五期偿还,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450万元的利息113.4万元(该利息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3万元(按本金450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3万元(按本金35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5万元(按本金250万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7万元(按本金150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二、被告王松山、郭飞、安徽龙之域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世大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王松山、郭飞、安徽龙之域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世大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有权对被告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无为县福渡镇建材大市场A3幢114、115、116、125号1-2层门面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无房字第020847号、020871、020872、020876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五、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律师代理费2万元,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承担1万元,被告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王松山、郭飞、安徽龙之域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世大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七、案件受理费42960元,减半收取21480元,由被告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王松山、郭飞、安徽龙之域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世大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抵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303执79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0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314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