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11民初502号 |
案号 |
(2016)豫0711执1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牧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其利息以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结之日止);二、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6万元;三、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刘正鹏、杨丽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刘正鹏、杨丽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刘正鹏、杨丽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卫辉市今生缘家具有限公司、河南省卫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刘正鹏、杨丽娟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17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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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金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81786224005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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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卫辉市后河镇大辛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