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2********1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202民初1329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恢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熙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卫才学借款本金5770617元、截至2018年6月7日的利息3231545元及后期利息(以5770617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卫东对被告湖北熙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卫才学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北熙鑫置业有限公司、卫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卫才学负担案件受理费14169元,被告湖北熙鑫置业有限公司、卫东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7238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