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菊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6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3民初1059号 |
案号 |
(2019)赣1023执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菊云、赵根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南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部分);二、原告就被告南丰县中兴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以抵押担保的房产(产权证号:赣(2016)南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067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本判决第二项的抵押物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彭菊云、赵根仔所负债务的余额部分,被告彭菊明、李金兰、彭晶晶、邹曼、彭威威、洪美琳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232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1023执4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5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