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503民初533号 |
案号 |
(2018)鄂0503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81675.51元、利息84180.8 元及复利1104.43元 (截止2017年2月8日),合计4566960.74元;二、被告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481675.51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9.66%,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杜江华、郑明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336元,由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杜江华、郑明芳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时间 |
2018-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阮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737942799R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