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274号 |
案号 |
(2018)鄂0502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金磷宏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80万元及截止2017年10月10日的利息、复息74.69万元。 二、被告宜昌金磷宏发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97%的标准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并按月支付复息;以借款本金2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8%的标准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并按月支付复息。 三、被告高光城、龚辉萍、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中被告宜昌金磷宏发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28元,本院减半收取358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08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金磷宏发科技有限公司、高光城、龚辉萍、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时间 |
2018-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阮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737942799R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