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2325号 |
案号 |
(2019)鄂0502执1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80万元及截止2018年6月27日的利息1121575元、复息60142.32元,共计7981717.32元;并以6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复息。二、若被告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因托运磷矿石、矿产品及需要运输的其他货物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文国对前述第二项优先受偿权仍不能实现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72元,减半收取338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36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向文国、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0502执127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83883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阮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6737942799R |
登记机关 |
宜昌市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