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亚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6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1民初1252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亚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一喆抚养费33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时止);二、被告魏亚静每年给付原告赵一喆抚养费3600元,于每年的9月1日前付清(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赵一喆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