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3********3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1民初1517号 |
案号 |
(2020)冀1121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尹洪刚、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其英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一、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4元,由被告尹洪刚、李海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