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4********1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4民初2698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恢1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代偿款20270.7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张凯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