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1********5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1民初1964号 |
案号 |
(2020)冀0921执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雷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淑真借款935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9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何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