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玉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2135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郭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透支本金34891.03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3日利息5211.56元、违约金2015.73元,共计42118.32元。(2018年12月24日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4891.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月计付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实际收取430元),由被告郭玉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