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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红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31********1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8民初1035号
案号
(2020)冀1128执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国利、付荣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借款本金35900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以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计算,自2017年7月10日付至2018年5月1日),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的130%计算,自2018年5月2日付至2018年10月16日;以本金35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的130%计算,自2018年10月17日付至2019年7月27日;以本金35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4‰的130%计算,自2019年7月28日付至借款偿清之日);二、被告宋广滨、郝红燕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被告郝国利、付荣锁负担,被告宋广滨、郝红燕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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