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进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2065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葛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4259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00000元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按月利率9.425‰计算;利息以本金1800000元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按月利率9.4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以本金1799999元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按月利率9.4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以本金1542599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4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被告葛进强、河北可瑞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