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7********4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7民初1037号 |
案号 |
(2020)冀0927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崔建伟偿付原告刘明争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7月5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按借款期内约定月利息利率2%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崔建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