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大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4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兰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七法执字第00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院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202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202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兰州新区益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兰州天港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212978.20元,违约金1121225.93元。 四、驳回兰州天港物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4元,由兰州新区益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5-08-05 |
发布时间 |
2015-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