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02********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民终325号 |
案号 |
(2018)闽0802执2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龙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1937.7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5月1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龙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龙岩市金贝尔贸易有限公司、曾启富、曾文雄、黄碎玉、江济源、蔡丹、苏昕竹、卢景乐、曾少瓯、钟雅芳、温继业、曾启玉、钟录书、曾启静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龙岩市浙商物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龙岩市金贝尔贸易有限公司、曾启富、曾文雄、黄碎玉、江济源、蔡丹、苏昕竹、卢景乐、曾少瓯、钟雅芳、温继业、曾启玉、钟录书、曾启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若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钟禄明持有的龙岩鸿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股权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时间 |
2018-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闽0802执2062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31938 |